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6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賓大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金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旭日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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