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嚴宮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及訴訟代理人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