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6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提出書狀補正就主張被告違反租約、共同生活公約、訂讓同意書而請求違約金部分,究竟各受有何種損害,請具體敘明及提出相關證據,並逕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