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598號上訴人慶和圖書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甲實業有限公司因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五九八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壹仟叁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