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原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R000-A109078A(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BR000-A109078A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BR000-A109078A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同類犯行(5罪)經判決確定,仍於緩刑期間為相同之行為,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執行羈押,再自110年3月10日延長羈押2月。
二、經查,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均坦承犯行,並因加重強制猥褻罪等2罪,經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3年6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本院110年4月13日109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判決書在卷可查,又被告係因無法控制自己,涉嫌陸續對鄰里女童為強制猥褻犯行,則其既處於對自身性慾之控制能力不佳之狀態,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復審酌被告上開犯行危害社會甚鉅,加以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被告若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舉措,尚不足以確保後續之審判之進行,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10年5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