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原侵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R000-A109078A(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BR000-A109078A自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BR000-A109078A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同類犯行(5罪)經判決確定,仍於緩刑期間為相同之行為,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執行羈押3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本件強制猥褻犯行,且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被告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再審酌被告係因無法控制自己,涉嫌陸續對鄰里女童為強制猥褻犯行,則其既處於對自身性慾之控制能力不佳之狀態,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綜上,本件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而被告涉嫌對稚幼女童為強制猥褻犯行,已造成鄉里人心惶惶,加以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如前所述,是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執行,應自110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昱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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