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十樓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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