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5號上訴人即被告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青玄 訴訟代理人 蔡勝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就本院99年度訴字第535號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