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告 白碧霞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被告 白碧蓮
白彩頻 莊宜樺 白沛縢 白沛諺 白采 潔白若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有關「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素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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