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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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智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智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芷茜
張銘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361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
丙○○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與乙○○係兄妹,其2人均明知「Rilakkuma」拉拉熊之商標名稱及圖樣(註冊/審定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係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各種筆、塑膠製盒、簿本等商品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該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揭商標之圖樣。
其2人復明知乙○○向中國大陸淘寶網網站購入之筆、飾品、記事本、塑膠盒等商品均係侵害上開商標之商品,竟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年3月23日、同年月30日,在位於彰化縣○○鎮○○路之溪湖夜市擺設攤位,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陳列在攤位上,以新台幣(下同)
10元至250元不等之價格,由其2人輪流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為警於102年3月30日20時許,在上開夜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乙○○、丙○○於警偵訊中之自白。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受任人甲○○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台中分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四)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31張。
(五)附表一所示之仿冒扣案物638件。
(六)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乙○○、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自102年2月底某日起至本案為警查獲止,意圖販賣而陳列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以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陳列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二)爰審酌被告2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破壞我國國際名聲,然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蕭雅馨附表一:
┌──┬─────────┬───┬──────┬───────┐│編號│扣案仿品│數量│所侵犯之商標│所侵犯之商標註│││││權人│冊號(商品類別)│├──┼─────────┼───┼──────┼───────┤│1│仿冒「Rilakkuma」│290支│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筆)│││拉拉熊商標筆││份有限公司││├──┼─────────┼───┼──────┼───────┤│2│仿冒「Rilakkuma」│30件│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塑膠│││拉拉熊商標飾品││份有限公司│製擺飾品)│├──┼─────────┼───┼──────┼───────┤│3│仿冒「Rilakkuma」│50本│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事務│││拉拉熊商標記事本││份有限公司│用紙)│├──┼─────────┼───┼──────┼───────┤│4│仿冒「Rilakkuma」│20個│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塑膠│││拉拉熊商標塑膠盒││份有限公司│製盒)│├──┼─────────┼───┼──────┼───────┤│5│仿冒「Rilakkuma」│3件│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保鮮│││拉拉熊商標保溫盒││份有限公司│盒)│├──┼─────────┼───┼──────┼───────┤│6│仿冒「Rilakkuma」│25件│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玩具)│││拉拉熊商標玩具││份有限公司││├──┼─────────┼───┼──────┼───────┤│7│仿冒「Rilakkuma」│70件│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別針)│││拉拉熊商標別針││份有限公司││├──┼─────────┼───┼──────┼───────┤│8│仿冒「Rilakkuma」│55件│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塑膠│││拉拉熊商標吊飾││份有限公司│製擺飾品)│├──┼─────────┼───┼──────┼───────┤│9│仿冒「Rilakkuma」│80張│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貼紙)│││拉拉熊商標貼紙││份有限公司││├──┼─────────┼───┼──────┼───────┤│10│仿冒「Rilakkuma」│10件│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信紙)│││拉拉熊商標信紙││份有限公司││├──┼─────────┼───┼──────┼───────┤│11│仿冒「Rilakkuma」│3個│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塑膠│││拉拉熊商標袋子││份有限公司│製之袋)│├──┼─────────┼───┼──────┼───────┤│12│仿冒「Rilakkuma」│2個│日商森克斯股│00000000(筆盒)│││拉拉熊商標筆盒││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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