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原告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第1409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甲○○部分判決無罪,關於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甲○○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簡芳潔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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