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17號原告 許榮棋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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