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456號聲請人國華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李明春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明春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本件遺產管理人人選及其同意書、相關證照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