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丙○○
庚○○○己○○辛○○
二戊○○住台北縣○○區○○○路○段○○巷○○弄○○號六
樓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號六樓被告丁○○住
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鄭彩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