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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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號
原 告 馮煜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振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