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6號
原   告  馮煜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振魁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