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471號
原 告 岳胡蓮溪
輔 佐 人 岳玉珍
被 告 許雪芬
徐媄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8年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關於「定108年2月16日
下午5時判決」之裁定,應更正為「定108年1月16日下午5時判決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定期於
108年2月16日下午5時判決,係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