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乙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