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70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3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70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31日下午2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1月5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基準利
率及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表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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