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0號
原   告 工學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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