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