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928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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