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407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兆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
被   告 丁○○
            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簡字第407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98年1月8日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寶華商業銀
行融資貸款契約書約款第6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本院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兆峰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21日邀
同被告 李曉鋒 、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200萬元,利息按年息8%固定利率計算,遲延履行給付本金
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息之
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並繳付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兆
峰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至97年5
月21日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融資貸款契約
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司抄錄、被告公司抄
錄、一般放款全部查詢單、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影本為
證,應認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250元
合    計   1,350元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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