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75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等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且因犯行重大,已然辯論終結,將判處重刑。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