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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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債務人 許淑慧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ꆼ提出聲請人之父詹○○、子詹○○、詹○○之95、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最近財產證明清單。│├───────────────────────────┤│ꆼ釋明雲林縣○○市○○段○○○○號土地上有無建物?如有,││請提出建物登記謄本或相關證明。│├───────────────────────────┤│ꆼ釋明聲請人之父詹○○有無領取身心障礙津貼或其他社會救││助金?如有,請領之期間、數額為何?│├───────────────────────────┤│ꆼ聲請人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ꆼ聲請人及配偶、子女之所有金融機構補登完畢之完整存摺影││本。│├───────────────────────────┤│ꆼ釋明各筆債權成立之時間及債權發生詳細原因(即各筆借款││用途為何,請勿以「週轉」等籠統字樣說明)。│├───────────────────────────┤│ꆼ聲請前2年(即至97年11月2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之財產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述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發生變動,││並請提出負債及清償之證明文件。│└───────────────────────────┘註:
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提
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ꆼ、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
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請聲請人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