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33號
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丁陳月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9年12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