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IKIMY
(選任辯護人陳錦川律師被告NGKITME
在臺無住居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 律師
劉育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CHIKIMYONG(中文姓名 徐金榮 )、NGKITMENG(中文姓名 伍杰明 )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 伍日 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CHIKIMYONG(中文姓名徐金榮)、NGKITMENG(中文姓名伍杰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二人皆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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