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2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7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
┌──────────────────────────────────────────────────┐│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三四二二─三│股票│1│250│││1│││││││├─┼───────────────┼──────────────┼────┼───┼────┼───┤│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一七九九八─一│股票│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