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十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無法代為執行復函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0六0號執行卷宗全卷查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永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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