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鈞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玉清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