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林鈺雁
被   告  陳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270元【
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0
,500元/㎡×面積1247㎡×原告應有部分161/20000)+(高雄
市○○區○○街○○巷○○號10樓房屋課稅現值468,200元×原告應
有部分1/2)=306,170元+234,100元=540,270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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