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碧娥 發支付
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7,9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