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44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信璇
被 告 王詩瑜 (原名: 王雅雯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
定已於同年7月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
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等件在卷可憑。職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