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劉良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良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8,9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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