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喬玲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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