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文元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52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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