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永城律師
蔡譯智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玖拾壹年肆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