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三六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