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八八四號),本院認不宜簡易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偵結提起公訴,並於同年四月十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三六號起訴書及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案公訴人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