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業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死亡一節,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廖淑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