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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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惟事實欄第三至五行更正為「公然奪取置於桌上之錢幣共計新台幣八百九十二元,甲○○於奪取錢幣之際,適為乙○○抓住不放,惟甲○○仍於拉扯之間以腕力奪取得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