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勞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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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勞簡字第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
前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訴狀送達後,就其請求新臺幣(下同)十八萬元借款(工作奬金)部分,
追加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此與原告先前主張
之僱傭契約報酬請求權,二者間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
終結,其追加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受僱於被告,為被告所經營威京
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京公司)位於屏東縣○○鄉○○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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