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號原告乙○○
丙○○戊○○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嘉義市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文欣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張振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