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係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裁定予以羈押,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查,被告甲○○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入臺灣臺中監獄執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足參,是本件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已無再予羈押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林慧英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