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信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五七號
自訴人億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自訴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信用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部分均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見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向自訴人訂購X光片數位掃描器等數項高科技產品,總價(含稅)新台幣二千九百八十五萬元,自訴人於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將貨陸續交迄無誤後,因遠見公司要求就訂購單上編號第九至十二項之軟體產品更改報價單,故自訴人遂配合其變更送貨項目,詎自訴人於九十三年一月間訴請遠見公司給付貨款,該公司卻矢口否認自訴人有交貨之事實,而查該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報表,均記載對自訴人之應付帳款餘額,但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報表上,關於此部份之記載竟憑空消失,被告顯有與遠見公司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嫌(自訴人自訴遠見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犯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又因遠見公司為股票上市公司,被告與該公司在上開財務報表為虛偽登載之行為,尚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上財務報表應誠實記載之規定,而構成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五款之犯罪云云(自訴人自訴遠見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犯嫌部分,亦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犯罪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之人而言(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一四號判例參照)。再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旨在保護國家對商業徵收稅捐之正確性及社會大眾對商業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真實性之信賴,違反該條規定者,所侵害者為國家法益,並非單純侵害個人之法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三號裁判意旨參照);而按證券交易法乃係為發展國民經濟,維護我國證券交易制度之公平、公正及公開以保障投資而設,故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同為國家法益,是以,個人並非上開二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不得提起自訴。末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五款等罪,因所侵害者均為國家法益,自訴人並非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業據說明如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周群翔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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