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6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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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86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世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世煌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5行「迄於同日2時許,為 張延紘 發現後,乃從2樓之窗戶邊摔落1樓遭警當場查獲」更正為「於同日2時許,乃從2樓之窗戶邊摔落1樓遭警當場查獲」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楊世煌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土地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甚大,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