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四號
原告丙○○民國共同法定代理人丁○○即原
甲○○即原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戊○○律師複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
乙○○ 吳佶 諭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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