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О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О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