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廷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5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章廷綸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
偽造之「 張理盛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審酌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認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造之「張理盛」署押1枚,係偽造
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