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3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顏秀如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現任職何處?並提出最近6個月由公司發放含加、扣項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請勿僅提供轉帳明細)。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欄勾選否,卻於下方必要支出欄自陳聲請前2年與朋友合夥開餐飲業,有不一致之情形,為審酌聲請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消費者」,請說明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合夥事業名稱、合夥人數及營收如何分配約定、經營期間為何?

 ㈡請說明每月平均營業額為何?並提出營業額計算之相關帳冊資料(倘因年份已久,則請自行上網下載任何收入切結書格式,如實填寫並簽章)。  

三、依聲請人所述,每月尚有償還民間債務5萬1,855元,卻未見列入債權人清冊,是否為漏載?(請更正債權人清冊並提出該債權人之債權金額及得寄送法院公文之聯絡地址)倘未提出,則無法包含於本次更生方案之清償對象。

四、請就每月必要支出部分提出下列資料(倘主張願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個人必要支出費用,則無庸提出下列資料):

 ㈠請說明每月交通費2,000元係如何計算出來,並應提出至少1個月的加油繳費證明文件。

 ㈡請提出至少1期之電信費繳費單據。

 ㈢國民年金及健保費是否由公司代扣?如為自行繳交,則亦請提出至少1期之繳費單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114年度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分別領取項目、數額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自行申請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倘該表上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向該保險公司申請提出該保單截至本裁定送達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為何。

七、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調解程序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八、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還款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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