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袁翊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0年3
月29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051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0年2月中旬起至3月18日。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
(三)行為:藉端騷擾、咆嘯李亭香餅店內人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 李佳陽 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商家連署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