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井富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昌盛
代 理 人  蘇韋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信行、 馮秀英謝育成李碧梅謝秋東
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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